作者:施威全(倫敦大學伯貝克法律學校博士)
蓋棺論定京華城是弊案的輿論,有兩項共通點:一、把基本事實搞錯;二、敘事邏輯上都認為:此案茲事體大,一定有重要關鍵人物插手,京華城才能容積大增。
眾名嘴說:「京華城不是都更案,竟然也可以增加容積」,就是搞錯基本規定。容積獎勵/移轉適用範圍廣,族繁不及列舉,不限都市更新,立法院的委員研究大樓就不是都市更新案而仍能得以蓋高樓,該建築以提供開放空間的方式獲得更多容積。
把基本事實搞錯者以趙少康的廣播評論最經典,除了說錯容積規定,趙少康還說:「京華城容積率一路往上調漲,容積率就是錢…它並不是都更,是一般改建…監委劉德勳,這也很奇怪,為何捅這摟子,既然監委來講,(容積)就從392調到560,還說要用都更獎勵辦法,結果就把它提高了,從560提到840。」「這中間兩個關鍵人物,一個就是監委劉德勳,另一個就是(柯文哲)副手彭振聲,就看他咬不咬柯文哲,還是他吞下來…。」
劉德勳的部份,趙少康有事實描繪的錯誤,也有邏輯上的問題。
容積應該是560%不是劉德勳一人一案的主張,也不是從他開始。2017年前監察院對此案的發文共有兩份,橫跨兩屆監委,立論一致。第一份是監察院在2013年11月12日提出的調查報告,認為台北市政府要求容積率為392%不合理、「實有未洽」,劉德勳擔任監委始於2014年8月1日,這份認為台北市政府不對的調查報告與他無關。劉德勳任監委時監院所提的糾正案是第二份,是因為業者又向監察院陳訴,而原來的監委已卸任,所以分給劉德勳接手。劉德勳沒有翻案圖利業者,因為他提案糾正的內容與先前監院的調查報告一致。名嘴們在此事實面上一直講錯。
至於邏輯上,「既然監委來講,(容積)就從392調到560」,這樣的說法好像一位監委就可以施壓台北市府更改決策。監院調查、形成並通過糾正文,涉及整個監院文官系統的參與,更涉及一群受訪專家的證詞;監院提出糾正文後,市府仍握有既定的裁量權,可以順勢參考監委意見,也可另有主張,因為糾正不是判決。監院的糾正文、市府收到糾正後的意見、會議記錄,都是公開的資料,名嘴們評論此案時只看著報紙標題講話,這些文件翻一下都沒翻。
此案容積後來又從560%調為840%,趙少康等評論時又犯了同樣的邏輯錯誤,認為一人就可以主導全案,不見此案在業者與市府、市府各機關單位間往赴來回的各項紀錄,牽涉到外部委員、內部文官,合計數十人,若說是弊案,那是一群政治上立場各異、專業上意見相左的人串通好集體欺詐;或是一人裡外上下遊說數十人、強渡關山,可能性有多大?
不是說趙少康外行,而是他受輿論影響,便想當然爾地認為弊案必有關鍵主導人物,劉德勳、彭振聲(或是柯文哲)就很方便地被點名當被控的羔羊。趙少康的邏輯也是名嘴們評政策時必犯的毛病,此案太多的規定細節、太多的參與者,眼花撩亂理不出實情;名嘴們先抓幾個戰犯,有了名字,就好像電影先cast了主角,劇情就容易敘說了。
京華城案此刻被當圖利案辦,容積獎勵本就是圖利,核心概念是藉圖利業者來圖利全體市民,以達成都市的合理發展。當然這只是都市計畫專業者的理想,常被質疑成效有問題。例如:容積獎勵對週邊環境造成衝擊、容獎偏向營造者得益,公共利益有限,最根本的質疑:一、何謂公共利益?從階級的觀點,勞工的利益與資產集團的利益絕對不一致,開發案周邊的美麗基礎建設,底層市民享用不到,就好像立法院因為容積獎勵而「捐」出來的公共空間,對一般市民無益,只是假的開放空間。二、為何改善生活環境的基礎建設、綠建築、開放空間,不是業者在申請開發許可時政府就應該克責的義務,卻還要另給予獎勵?
無論如何,台灣現制的精神是incentive(誘因)而不是法定義務,用容積獎勵來換取開發商投入都市環境的改善,這個「交換」的前提就是圖利建商,而不是講求市府與建商之間有公平的對價關係,若只是講求公平的對價關係,市府要求把容積獎勵的獲益全部捐於改善基礎建設與都市環境,建商沒有動力,就不算是incentive。因此容積獎勵的本質就是先要圖利建商。
都市計畫上的圖利,不代表犯圖利罪,圖利罪最基本的構成條件是「明知違反法令」。京華案,就算是柯文哲一人主導,「市府交待」,能讓上上下下裡裡外外都明知故意違反法令,把黑的說成白的,而讓京華城獲得「不法利益」?
這案構不構成犯罪,關鍵其實不在於有無高層下令。高層下令便民或是圖利、高層下令加快都市發展、高層對發展案的願景與下屬不一致,這都不是犯罪;關鍵在於經手本案的各層級有無明知違反法令,就看檢方查出哪些具體的明知違反法令事實。不管此案是政治追殺,還是真弊案,算是柯文哲的報應,誰叫他市長上任之初先冤枉郝龍斌市府「五大弊案」,五大弊案後來改稱五大案,案案過關,郝龍斌走過的路,柯文哲得走一遭,或許政治上才算公平。
*本文原刊登於《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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