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哉問?也有恐龍大法官嗎?(蘇煥智)

大哉問?也有恐龍大法官嗎?(蘇煥智)

作者/蘇煥智(前台南縣長,曾任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台大物理系肄業,台大法律系畢業,輔大法研所碩士。現為台灣維新召集人,大員法律事務所律師。)

「查弊案是不是立委的職責?」

一、大哉問!「問得好!」

8月6日在憲法法庭審理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是否違憲的辯論庭上,黃昭元大法官提出了這一個「大哉問」!「大哉問」讓大家恍然大悟,糟糕原來大法官也有「恐龍大法官」!

黃昭元這個「大哉問」也讓我們疑惑,如果立法委員沒有「揭弊的權力」,那麼我們選出的立法委員有什麼用呢?通通都是沒有牙齒的立法委員!

不過民進黨的明星立委王定宇卻大讚「問得好!」

二、民進黨抱緊五權憲法!

大法官的質疑,民進黨立委的讚聲,讓我們了解,原來現在執政的民進黨為了「保護執政利益」,已經比國民黨更認真的「捍衛孫中山的五權憲法」,成為孫中山的信徒。黃昭元、王定宇擴大五權憲法監察權的範圍,來剝奪立法院揭弊的權力,讓立法院沒有辦法打開執政的黒箱。

如果照黃昭元、王定宇的邏輯,立法委員打弊案是不是「擴權違憲」?那以前打弊案的立委,包括以打弊案出名並因而選上台北市長、總統的阿扁,是不是都是擴權違憲呢?

這種「自我閹割」「護航執政弊案」的立委,還有「民主初衷」嗎?

三、是否恐龍大法官?

事實上黃昭元提出這個質疑,表示他真的沒有作好功課。

(一)各國都有國會調查權:

大法官審議立法院是否有調查權,應該要優先從國際憲政體制的憲政法理及比較制度來考察。而目前全世界歐美日,包括英、美、德、法、歐盟各國、日本、韓國及其他OECD等先進國家都早有明確的國會調查權制度。甚至其他開發國家中也都有國會調查權。而祇會台灣執政的民進黨,從過去認真推動建立國會調查權制度,到執政後卻「換了屁股換了腦袋」;刻意以孫中山先生一百多年前提出的五權憲法的「監察院」專屬調查權來阻擋立法院的「國會調查權」。

黃昭元的大哉問,表示他根本完全漠視國際比較憲政研究,也違背世界潮流。停留在一百多年前孫中山的醬缸束縛。

(二)德國少數國會調查權:

而更難能可貴的是德國早在1919年威瑪憲法時代就接受著名學者Max Weber的建議讓少數國會議員也可以請求成立調查委員會。1949年德國基本法第44條規定,四分之一的國會議員聲請下就有義務成立調查委員會。2001年制定的「調查委員會法」,更進一步賦予少數國會議員得調查證據,不得變更少數的調查付託,及要求調查受託人先行調查等相關制度,以落實少數國會調查權追求真相的目的。

(三)黃昭元違反釋字585號:

黃昭元的「大哉質疑」,其實已經明確違反釋字585號(2005年年底公布)。其實585號開宗名義已經明確指出「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釋字585號已經明確確認「立法院調查權」。所以黃昭元及王定宇的「質疑查弊案是否是立委職責?」就顯然已違反釋字585號。

(四)查弊案是否侵犯監察院專屬權?

立法院查弊案是否牴觸1993年公布之大法官釋字325號解釋,而侵犯監察院的專屬權?其實釋字325號稱「⋯惟憲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

其實立法院祇要不做「彈劾、糾舉、糾正」等相關處分,其實就不構成對監察院調查權的侵犯。而對於監督及醜聞的調查,光是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其他弊端?如何預防弊端之管理?其實祇需資訊揭露公開,就可以發揮很大的除弊功能。而且政府資訊公開法早就有相關資訊公開的規定。

四、反智、反民主、包庇貪腐:

黃昭元的大哉問,反映了他對民選國會是否有「監督政府及政府醜聞」的調查權的質疑!這跟選民選出國會議員,期待國會議員為人民爭取權益外,也期待國會議員要監督政府防止弊案,可以說是背道而馳!立法委員不能監督弊案,顯然違反人民的付託。所以這樣的大法官,稱之為「恐龍大法官,實在不為過!

至於「王定宇的讚聲」則代表了「一個民選立法委員」被大法官「閹割了立法院調查權」,還喊「爽」!為什麼立法院調查權被閹割還喊爽呢?是不是「政府黒箱好摸魚」?

民進黨在國會調查權改革的歷史關鍵時刻,站在「反智、反民主、反改革」的立場、「包庇黑箱、包庇貪腐」,歷史終將予以審判!

 

*本文原刊登於《優傳媒》經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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