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就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長達八小時的交鋒,癥結點一如既往,聲請方的總統府與行政、監察兩院與民進黨,拒絕民選總統也當受到民意監督,及行政權應當受到立法權制衡的「民主原則」,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律師在總結時大哉問:「如果(總統選舉)今天當選的是侯友宜或柯文哲,民進黨還會講這樣的話嗎?」這個問題,民進黨沒有給答案,却足可說明民意對民進黨背棄民主理念的徹底失望。
更遺憾的是,從聲請釋憲方、乃至「護航權威」的大法官,所提諸多質疑,都屬民主ABC,遠遠不及「憲政層次」,隨便舉幾個例子,就足可看出聲請釋憲方洋洋自得的「辯護」,套用葉慶元的話,不是裝不懂就是「法學素養有問題。」
備詢可以申辯但不是辯論,國會調查不僅限弊案
例一,行政院訴訟代理人賴秉祥刻意開酸力推國會改革法案的立委黃國昌,「如果有公務員在立委質詢過程裡,因為崇拜黃國昌委員,想要跟立法委員澄清問題或是辯論,可以嗎?這樣有反質詢嗎?」這根本不是問題,法庭有「言詞辯論」,國會議事就是「質詢與備詢」,要「辯論」那得議場外開打,立委的「質詢」難免「詰問」,官員的「答詢」免不了會「申辯」,即使如此,若非「跳脫質詢範圍」的人身攻擊,都未必是「反質詢」,地方議會「反質詢」規定行之有年,地方官員能懂而中央官員不懂,豈不可笑?
例二,大法官黃昭元質疑,「查弊案到底算不算立法院在《憲法》上那個所謂的目的性的權力?查了弊案之後能夠做什麼?刑事責任嗎?還是追究彈劾?還是公務員責任?我想這是一個核心的爭議,也是我自己的困惑所在。」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也諷刺,「立法院調查完之後,要送給監察院看要不要彈劾,送給司法機關看有沒有違法,那你調查幹嘛?」這的確是「根本問題」─國會,到底該不該有調查權?這個問題同上,根本不是問題!舉凡民主國家,大概找不出沒有調查權的國會。
理由很簡單,國會(立法院)做為全民意志的代表機關,調查權也是踐行「人民知的權利」,其性質包括:一,基於監督需要的調查;而基於立法(包括預算審查)準備的調查,這和司法機關追究刑責,監察機關職司糾彈,並不衝突;尤其是,歷經七次修憲後,國民大會已廢,監察院已經不具「國會地位」,立法院若不具有民主國會基本的調查職能,台灣還能叫「民主國家」嗎?如果立法院不必擁有調查權,那麼修憲後的歷次大法官解釋,從釋字三二五號、五八五號、六三三號、七二九號…,所為何來?黃昭元的困惑,豈非不知「民主」為何物?不知「民主國會」的基本定位?大法官的困惑,不啻是對台灣民主三十多年畫上一個巨大的問號。
國會調查不一定就是「弊案」,所謂「弊案」泛指有缺失或不正當的案件,是否到達「違法(送司法)失職(送監察)」,不調查又從何而知?調查後要不要移送司法或監察要視個案實際情狀而定,以現況而論,政府「積弊」,就在司法偵查無法滿足民意對諸多爭議案件真相釐清的企盼,監察糾彈的步調與民意落差太大,充實國會調查,既可強化行政機關的警覺,還可補足司法監察有意或無意的「疏漏」,這就是「權力制衡」。
釋憲審酌時代演進,但不能以朝野大小為考量依據
例三,大法官詹森林提出一個問題,當年釋字五八五號是對單一個案(三一九真調會)的解釋,如今國會職權修正法案是對所有可能事項的法例增修,「為什麼一定要循著五八五號的內外在限制?而不能以此為基礎,依循時代變遷、朝小野大的現行狀態,作出不同思考?」詹森林的提問是對聲請機關主張五八五號解釋對立法院調查權的「限制」,行政院和監察院代表都主張如今還是朝小野大,所以解釋依然適用,且解釋正確值得大法官採取相同立場。
詹森林的問題,的確是個問題,大法官釋憲本來就應該與時俱進,以做為憲法適用的補充,否則豈會有一九五四年的釋字三十一號「國家發生重大變故,第二屆委員未能選出與召集前,仍由第一屆委員行使職權」的萬年國會合憲案,一九九0年則有釋字二六一號「為適應當前情勢,第一屆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職權或經常不行使職權者,應即查明解職外,其餘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並由中央政府依憲法之精神、本解釋之意旨及有關法規,適時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以確保憲政體制之運作。」一舉解決萬年國會的桎梏。
大法官以三十六年,終於讓「國會定期改選正常化」;遺憾的是,「正常國會」的調查權却走了三十年,還停留在「(立法院)調查了要幹嘛?」甚至倒退到行政院對國會調查、調閱充耳不聞,或以塗黑文件敷衍的地步。
詹森林的提問,對國會調查權相對正面,但他所提「依循時代變遷、朝小野大的現行狀態」,是否要以「朝野大小」做為衡量,却頗有討論餘地;簡單講,大法官要考量的是憲政原理下,立法院該不該擁有國會調查權,能不能邀請總統國情報告,和朝野席次多寡無關,台灣是政黨輪替常態化的國家,朝野四年、八年、就算十二年、十六年,總有輪替的時候,絕對執政和少數執政都有前例,今日否決了國會改革職能,他日易黨執政,朝野換位,國會職權是否依舊要原地踏步,再吵一次?
總統不對民意負責,司法為政治服務─台灣的反民主困境
例四,大法官尤伯祥質疑,總統不向立法院負責,「為什麼你們(立法院)能把『得聽取國情報告』解釋成總統有義務來報告?」這是尤伯祥的問題,不是立法院的問題,憲法增修條文明訂立法院「得」邀請總統國情報告,是立法院的權利,是不是總統的義務呢? 憲法並無明文,但依照總統向人民宣誓忠誠,總統向人民負責,從而對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院表示尊重,願意視之為義務亦未嘗不可,就像賴清德總統選前的「政見承諾」,聲言「應邀到立法院國情報告是總統的義務」一般,當然,當選後毀諾是政客的常態,不必強求,這就是權力者的嘴臉。
就修立憲意旨而言,國民大會選舉總統,總統在國民大會做國是報告,是權力與責任的對應關係;國民大會廢除後,總統直選,所謂「總統對人民負責」,向代表民意的立法院國情報告,就是方法之一,別忘了,罷免彈劾總統的發動權也在立法院,就制衡關係而言,立法院當然也能監督總統─即使能量微薄。至於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說,「立法院當然得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但不等於可以修法,要求總統去盡憲法裡沒有的義務。」簡直不知所云。
言詞辯論後,憲法法庭三個月內要做出判決(最長可再延兩個月),部份大法官和學者也質疑,立法院與總統府和其他兩院爭執「立法院職權,這有意義嗎?」大法官要總統府和立法院都冷靜一下,甚至問立法院能不能刪掉改革法案中的強制條文?的確,為了國會應有的職能爭執數月,沒什麼意義,但大法官可能沒有意識到,要求立法權為總統而退讓,甚至司法為行政權圍事壓縮立法權,本身就是反民主之舉,當然,大法官可能不做此想,因為威權時代的大法官就是如此,感慨的是,從威權到民主,司法始終為政治(權力者)服務,民主三十多年,國會職權還困在憲法法庭,而大法官的困惑,正是台灣陷入「反民主困境」最經典的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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