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光芹(時報周刊副總主筆、《新聞不芹菜》節目主持人)
高虹安案與其他民代助理費案,判決結果出現極大落差,是該做出統一見解的時候了。
舉高雄市議會議長康裕成助理費案為例,法院認為,康自始至終否認犯行,辯稱以她名義開列的助理名單,均由他人持其印章蓋印。後經查,助理名單上多是康的簽名,而並非蓋章。至於高雄市議會,每位議員可遴聘6位助理,每位助理每月可請領4萬元,以往議會係將每月24萬元助理費,直接撥入議員帳戶。
經調查發現,康在2001至2008年間,均未依實際情形申報,並在議會要求其出具助理名單時,以「人頭」掛名填寫,涉犯金額為68萬元,最後二審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公文書罪,判她4個月刑期,而且得易科罰金。
無獨有偶的是,桃園市議員張肇良,涉嫌與助理共謀以少報多、虛報助理薪資,詐領補助款。一審判張「貪污」無罪,但因其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8罪,判刑2年10月,均得易科罰金。檢方不服上訴,經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張於6年7月間,取得助理費用,而未支付共904萬元,但因其私聘6位助理,共花費1214萬元,「支出大於所得」;且與議員職務有關事項,並未挪為私用,仍判張貪污無罪,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8罪,判刑2年10月,得易科罰金102萬元。
以康案對比高案,康、高二人均不認罪,但高未如康有以「人頭」詐領助理費情事,認定涉案金額為11萬元,亦小於康的68萬元。
再拿高案對比張案,張所涉金額超過900萬元,但法官採理他的「大水庫理論」,最後援引如康案同樣的偽文輕罪,與高虹安被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7年4個月,顯不相當,亦不符合比例原則。
援此,再看才就助理職3個多月的高案同案被告王郁文,所認定之「貪污」金額不過466元,且院、檢認定不一,一審卻被依貪污罪重判2年、緩刑5年,或許是另類違背人民情感之特殊判例。
當近20年前,台灣高等法院做出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判決之後,部分法界人士即認為,特別費案之所以引發爭議,源於長期的「行政陋習」所使然,因此建議,法務部和檢察機關應統一法律見解。
而同一時間,台南地檢署在偵辦台南市長許添財、副市長許陽明等人之首長特別費案,卻認定兩人並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直接做出不起訴處分。由於上述兩案與遭起訴的馬案,分屬兩個地檢署偵辦,結果卻大相逕庭,引發社會不小的爭論。
2007年4月27日終於召集會議,試圖做出統一見解,解決法律爭端。經過討論後認為,只要特別費之使用,在合理、合法的範疇,應可認為無犯罪之意圖;若有其他特殊或不同狀況,再依具體個案情節予以認定。
當時法界亦提出看法認為,由於還有太多的案子等待偵辦,檢察機關若做出統一見解,可以避免政治惡鬥,維持社會安定;另外則指出,當法律概念一經統一,接下來在審理其他案件時,才有明確的方向。
特別費案當然與助理費案有别,但法院當時若不採用馬英九的「大水庫理論」,過去之馬英九,不也如同今日之高虹安。若要判高重罪,不是不可以,請拿出統一見解,否則台灣的司法,豈不淪為初一十五的月亮,看起來大不同,就看落到誰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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