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被重判七年四個月,立遭停職,刷新政治人物大起大落的紀錄,不論未來高虹安上訴的結局如何,這個判決形同扼殺高虹安的政治路,對高虹安而言,立委任內橫掃千軍的問政風光已成煙塵往事,競選市長從當選到停職遭遇各種攻擊的諸般不堪,則將是她此生最痛苦的回憶。
不法所得四百六十六元的「貪汙」,前所未有
但最悲催的還不是高虹安,而是被判刑一年或二年的同案的助理們,儘管他們均緩刑處分,但「貪汙前科犯」的汙點,難免成為他們的人生陰影。根據判決書,他們的「不法所得」分別是四百六十六元、五百零六元,「貪汙」最多的是五千六百四十二元,但不論是四百元,五百元、或五千元,意思是他們不過貪得了二小時或一天的加班費,對比他們繁重的工作日常,簡直不知從何說起,簡單講,為了定罪高虹安「貪汙」,他們也只能「貪汙」,否則貪汙就沒有源頭了,即使高虹安本人的「犯罪所得」,也不過是十一萬六千五百四十一元,是她月薪的四分之一多,金額與刑度是否合乎比例,難免引人側目,甚至遭致爭議。
但高虹安除了上訴力爭清白,也沒得抱怨,因為重懲貪汙既是台灣長久以來的社會共識,也是貪汙治罪條例的裁判原則。舉例而言,前少將軍官韓豫平和士官張淯森,因為用團體加菜金支付指揮官宴請下屬餐會的三名軍眷,分別被前列四年六個月和一年有期徒刑,還宣告褫奪公權,聲請上訴與再審均遭駁回,最後還是前總統蔡英文動用特赦權,才得以逆轉,他們的「貪汙」金額不過是二千八百八十元。
民代詐領助理費的案例更多,隨便舉例,嘉義市議員戴寧詐領助理費五百一十八萬,一審判刑十年六個月;新北議員王淑慧詐領三百多萬,一審重判九年,二審認罪改判五年;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詐領三百三十三萬元,因為認罪判刑二年,緩刑五年;還有台北市議員秦舫詐領二百二十八萬,判刑兩年緩刑五年;他們的詐領金額和高虹安的十一萬,直有天壤之別,但也有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詐領五萬元,拒絕認罪,一審就被判刑七年六個月的案例,唯二審改判三年十個月。簡單講,只要情狀屬詐領助理費就屬貪汙,所謂「貪一塊錢也是貪」,就有法官心證的空間。
公積金制度沿用李俊俋辦公室,非高虹安首創
最特別的是民眾黨為高虹安抱屈拿來對比的兩個案例,一,民進黨新北議員周雅玲與胞妹以「人頭詐領助理費」,金額高達一千三百六十二萬,且用於挪為己用繳納房貸、社區管理費、父親的計程車費等,判決却分別是八個月及六個月有期徒刑,並緩刑三年,理由是周雅玲雖以人頭詐領助理費,但她另有私聘助理,費用一千三百八十八萬,超過她請領的助理補助款,法官引用的條款不是「貪污」而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二,桃園市議員陳賴素美詐領助理費七百八十五萬元,判刑二年,緩刑五年,理由是她挪用的款項多用在基層服務、弱勢關懷活動、紅白帖等選民服務工作,並非中飽私囊。
對比上述個案,不論金額多寡,認罪者多能緩刑,不認罪者就不能緩刑,高虹安力爭無罪判決的訴訟策略,看來是錯了,但高虹安有她不能認罪的理由,因為民代貪汙一審判決沒有停職規定,縣市首長却不然,只要一審判決有罪就立即停職;此外,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因素,上述個案均屬「真詐領」,即以人頭冒領助理補助費,但高虹安的助理都是真助理,她是第一個因為助理加班費而入罪者,只因為她「挪用」部份助理加班費於「辦公室公積金」,而法官不認為這筆公積金的使用全為立委行使職務之必需,這也正是高虹安委屈之所在,因為「公積金制度」並非她獨創,而是沿用前立委李俊毅辦公室的做法,她的第一個錯誤,就是用了前民進黨立委辦公室的助理(主任)。
助理加班費入帳後分配是常態,打卡核實不現實
立法院編列公費助理,每月四十一萬二千元薪給,及八萬元加班費另有年終獎金,公費薪資個別入帳,加班費入帳負責管理財務的助理後再分配是常態,立委是老闆,每位助理的薪水不同,加班費也可能因實際情況而不同,不論立委或助理,都是責任制,沒有打卡鐘,到底有沒有真加班,老闆說了算,而加班費可以用做助理出差的交通住宿,甚至康樂活動之用,「核實加班」這件事,就民意機關而言,就是不符合現實,這筆錢,高虹安可以請助理吃飯,但不能買自己的便當或私人用品,但審檢都不採信她暫時使用後有回補,且回補金額超過她使用金額,也屬特殊。
法官嚴詞批評高虹安「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目的,而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該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立法院一百多位立委,高虹安的認真應在前十名之列,她的認真意味助理必須更認真,却因為四百、五百、五千、十一萬,否定了他們曾經的努力,委實可嘆。高虹安案的教訓是:一,不可用異黨前助理;二,萬萬不可得罪助理;至於助理費制度要不要改?如何改?大概沒有立委會費這個力氣,就立委與助理的工作性質與態樣,要求他們像機關公務員朝九晚五,打卡上下班,只有一個結論:不可能。
*本文經風傳媒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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