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答方式暫停適用,不應成為總統拒絕國情報告的理由?(蘇煥智)

詢答方式暫停適用,不應成為總統拒絕國情報告的理由?(蘇煥智)

作者/蘇煥智(前台南縣長,曾任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台大物理系肄業,台大法律系畢業,輔大法研所碩士。現為台灣維新召集人,大員法律事務所律師。)

賴清德在選前表示到立法院作國情報告是義務,但當選後卻以新修正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要求「口頭質詢即時答覆」而拒絕到立法院作國情報告。並以憲法法庭裁決後才決定。而且憲法法庭7月19日針對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四修正案作出「暫時停止適用」裁定後,似乎總統府已找到拒絕的依據!不過這個作法是否違憲?

一、總統國情報告憲法明定:

其實總統是否有義務到立法院作國情報告?以及,立法委員在國情報告後是否可以針對不明瞭處,提出問題並要求總統答覆?是兩個不同的問題。總統以詢問答覆方式不同意,即拒絕到立法院作國情報告,其實是公然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明文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該條文早在民國89年4月24日修憲通過,但歷經24年迄今尚未落實。可以說「總統到立法院作國情報告」是憲法明文規定的義務,總統受國會邀請而不參加就是違憲。

二、24年未落實的原因?

為什麼憲法已明文,但卻24年未落實呢?

到底是總統不想去立法院?或是總統想去,但不接受質詢呢?或者是沒有質詢權的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不感興趣呢?其實陳水扁當總統時的確表現出很想到立法院作「國情報告」的態度。可惜當時國民黨佔國會多數,認為給阿扁總統到國會作國情報告等於給阿扁作秀的舞台,所以興趣不大。所以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一直到修憲八年後的97年5月14日,才修法增訂第二章之一「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增訂15-1條至15-5條規範。只可惜增訂後馬英九八年、蔡英文八年都是完全執政八年,國會淪為護航執政的橡皮圖章的角色。

而本屆國會執政黨不過半,在野兩大黨佔多數,但反而是在野多數的國會有興趣總統邀請到立法院作國情報告,反而少數執政的賴清德總統卻藉口「詢問及答覆」方式違憲而拒絕履行憲法明文規定的義務。

三、15條之1並未違憲:

總統國情報告除了憲法明文規定外,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在89年5月14日增訂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而這次修正條文規定:「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兩周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此次憲法法庭並未將15-1的修正條文宣告暫停適用,足見立法院邀請總統作國情報告乃是行使憲法上明定的權力。

四、15-4條暫停適用,總統就可拒絕作國情報告嗎?

雖然憲法法庭針對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新修正之第15條之4宣告暫停適用,但賴清德總統是否因而可以拒絕作國情報告呢?其實新的條文暫停適用,那舊條文仍有適用餘地。

第15-4條修正條文為:「1、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2、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3、就立法委員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修正條文最大的爭議在於第二項的「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但本修正條文暫停適用,那就回復暫適用原條文,原規定:「1、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2、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五、民主?或威權?

立法院邀請總統到作國情報告,是總統表演的舞台,也是責任政治的體驗。雖然就國情報告後立法委員能否提出問題,或提出詢問?以及總統如何答覆的方式,15-4條新的規定有所爭論,而遭憲法法庭裁定暫停適用;但總統國情報告義務,憲法早在24年前即已明定,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也早有規定。就算爭議的答詢問題15-4條的舊條文也可適用。所以賴清德藉口第十五條之四而不到立法院作國情報告,是顯然違憲也欠缺民主風範,其民主風度遠不如陳水扁!

 

*本文原刊登於《優傳媒》經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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