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國民意志 憲法法庭民主劊子手(楊泰順)

否定國民意志 憲法法庭民主劊子手(楊泰順)

作者:楊泰順(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憲法法庭依行政體系與立法院民進黨團請求,日前對立法院所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實施暫時處分,禁止其在法庭完成釋憲前付諸實行。此一裁決,赤裸裸地暴露了民進黨執政下台灣憲政體制的荒謬與民主實踐的虛偽。

所謂「民主」便是由人民當家作主,將國家大政交由人民定奪,實現「人民主權」的概念。但由於現今國家規模,已不可能允許人民直接參政,於是乃有國會的建制,由國會議員代表人民與聞政務。既是代表人民行使主權,任何對國會運作的制約若不能得到國會認可,便可視為對人民主權的侵擾,悖離民主的原則。這是為何,英國國會可以自稱「除了生男育女,英國國會可以做任何事」,因為任何對國會的制約均視同對民主的侵犯,缺乏合法性。

制約國會 侵犯民主欠缺合法性

然而,國會是合議制,授權國會處理政務的最大隱患,便是少數權益缺乏保障。為了解決此一難題,脫離英國獨立的美國,乃引進了人類首部成文憲法,規範國會的立法範圍與程序,避免少數權益受到不當侵害。但有了憲法,便難免衍生法條適用的疑義,於是美國憲法又創立最高法院,負責處理行憲上的爭議。而為了確保最高法院斷案時能堅持法理與良心,美憲允許法官為終生職,降低外界的名利誘惑。

但創立最高法院或憲法法庭審核國會所通過的法律,可能創造凌駕於國會之上的太上機構,使得民主國家國民意志至高無上的原則受到破壞。為求民意與法理間取得平衡,美國最高法院在行憲後表現得相當自制,也因而發展出司法審查的重要原則,迄今仍被許多行憲國家所遵奉。

首先,請求釋憲內容如果關係到政治爭議,法院通常會拒絕審理,以避免捲入政治惡鬥。例如,關乎國會立法程序的爭議,法院便避之唯恐不及,認為類似議題應由國會自律處理。

國會立法程序爭議  憲法法庭應拒絕審理

此外,只有當個人權益受到損害,法院才有合理基礎審核國會所通過的法案。因此,法律未執行前,或沒人因法律的實施而受害,則法院便不應介入審核或主動提供法律見解,此即「不告不理」原則。例如,上個世紀五十年代美國國會通過《政黨法》並經總統簽署,但因行政與立法自知有違憲可能,而未曾實際執行故無出現所謂受害者,該法也因此迄今未被判決違憲。

其三,法律是最高民意機關所通過,不具民意代表性的法院無權予以否決,法院僅能因法律與憲法衝突而「拒絕引用」。當事人的憲法權益若因法律中某一條文而受傷害,法院也僅能宣判該特定條文違憲而拒絕引用,但法律並不因此條文無法被引用而整體失效。換言之,當事人若要控訴法律違憲,便必須具體說明法律中的何條文造成個人權益何損傷,而不能僅以「法律傷害行政獨立」等空泛意見,要求該民意所通過的法律無效。

憲法法庭暫時處分 嚴重失格

若僅以上述粗淺的原則觀察,則台灣憲法法庭日前公布「暫時處分」,要求國會改革諸法不得實施,本身便已嚴重失格。這些法條經立法院通過後,再經反覆議成功,民意的呈現應無可曲解,但何以在號稱民主的台灣,民意機構所通過的法案,竟可以由15位非民選的大法官說不能實施就必須束之高閣?大法官既然如此好用,行政院又何必費勁動用覆議,讓民意機構再次確認立法決心?此外,國會改革法案的內容,許多均在民主國家實施超過百年,是健全國會的公認要件,憲法法庭以暫時處分禁止其實施,難道不怕揹負台灣民主劊子手的罵名?為了通過這些法案,立法院還打了幾場架,顯見這些法案的政治爭議性頗高。但儘管如此,憲法法庭卻在法還未真正實施前便選擇介入,甘於充當行政體系的打手,台灣司法沉淪豈非肇因這些法律菁英的趨炎附勢?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2024/7/23梅花新聞網,由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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