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施威全(倫敦大學伯貝克法律學校博士)
憲法法庭上大法官尤伯祥問立委黃國昌「反質詢」的一段很吸睛,但反質詢到底是什麼,不是憲法法庭開了3小時的「公開準備程序」的重點。
其實立法院之前的書狀以及後來黃國昌的補充答辯書已經回答了尤伯祥的問題,尤伯祥的原問:「你們現在能否可以給反質詢下一個定義?或者您主張它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那概念核心是什麼?」而黃國昌的補充答辯裡有一大段就在談反質詢的規範涵義,除了解釋也舉例,意思是民進黨立委們自己三不五時口頭也在講反質詢,從這些實務的例子就可以看出,反質詢規範的對象當然是行政官員,這很明確;同時反質詢不是禁止行政官員向立委提出問題,官員想釐清立委的提問,當然可以發問;反質詢規範的目的是落實行政官員的答詢義務。
不過反質詢非強姦殺人,不是驚天動地的違法行為,真有必要立法規範嗎?在野黨特別修法處罰反質詢,政治上想對民進黨立威,這可以理解,寫在法律上真的是殺雞用牛刀,未必有需要。立法院新通過版針對反質詢訂有罰則,細看文字,這些罰則在現實上不會用到,罰則寫在那裡只有政治象徵意義而已,真要制止反質詢,如同該法所寫「主席得予制止。經制止無效者,得令其離開會場」,這就夠了;「主席制止、令官員離開會場」其實也不需要立法,官員是立法院委員會、院會的列席者,不是出席者,要他們留、走,主席本來就可以要求,管理反質詢的行為,可以主席決定,可以建立慣例,無須白紙黑字特別修訂成文法。
反質詢會在憲法法庭上討論,是因為涉及機關與機關間權限爭議,這才是憲政重點,代表執政黨一方的律師們在高喊憲政秩序的同時,一直沒回答的問題是,涉及院與院機間的爭議,乃至總統與院間的權力分立,一定要司法介入嗎?就此案,此時司法介入的時機對嗎?總統、行政院反對立法院的修法,但沒有依照憲法訴訟法的規定進行機關間的協商就提到憲法法庭,這一點立委翁曉玲清楚指出「讓憲法訴訟法第65條形同具文」,執政黨的代表們並沒清楚回應。如何解決機關間的權限爭議,律師林石猛引用前大法官吳庚的一段話,說得很到位,權限爭議本來就是權力分立會出現的問題,處理方法包括合作協力、妥協、利益交換、衝突,不是所有爭議都透過司法介入。
關於林石猛的這番說法,黃國昌在他的補充答辯狀裡也有呼應的說法:「高度政治性的問題,應交由政治部門決定,實非憲法法庭適合介入的標的。」憲法法庭的前身,大法官會議面對重大政治問題就表態過,第328號解釋談到什麼是中華民國領土與固有疆域時,就表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可以不贊同林石猛、黃國昌針對此案的主張,但那些諷刺黃國昌「竟然挑釁大法官」的法界酸民,誤把大法官當成不能挑戰的權威,並沒有看到大法官面對政治的內斂與謙卑。
憲法是法律體系與政治現實的接合點,憲法是政治事務,包括了經濟發展的左右派路線之爭、人民與國家機器的關係、國家機器內部的權力分立,不單純是法律,執政黨律師們在憲法法庭辯訴的主軸是「憲『政』秩序」,點出了憲法的政治面,但其出示的圖表,卻嚴重扭曲了政治現實,更誤解了人民與國家機器間的關係。有律師把總統、行政院、立法院等五院並列,六個機關一樣大,這與台灣政治現實不符,遑論現在總統府還設了各式委員會,自己充任太上行政院。執政黨律師的圖表企圖說明,當下的所謂「國會擴權法案」會翻轉人民與國家間的關係,變成立法院取代了人民,圖表是畫得聳動,但嘴巴上無法解釋,為何這些法案就讓立法院把人民踩在腳下了?這些法案主要處理的是院與院、院與總統間的權力分立問題,不是修改憲法裡的人民權利清單,沒有更動國家機器與人民的結構性關係,立法委員的權力來源仍是人民選票。
所謂「國會擴權」,就是立法院多了權力,讓行政單位綁手綁腳,這是國家機器內部的鬥爭,那些在青島東路高舉反對國會擴權的老中青們,是捍衛行政權、為行政權護航。只有自甘被奴役的人才怕行政權不夠力。幫國家機器維權,這算哪門子的人民運動?
*本文原刊登於《風傳媒》經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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