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騰鷂 (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憲法法庭日前進行聲請暫時處分國會改革法案等四案的公開準備程序,對黃國昌立委所提聲請人的聲請書未送達相對人質疑,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居然以聲請書已上網、相對人可閱卷來搪塞,意圖掩飾憲法法庭在正當程序上的失誤!
憲法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送達於相對人,並得限期命相對人以答辯書陳述意見。憲法法庭既已受理聲請暫時處分國會改革法案,自「應」依此將聲請書送達相對人,以保障相對人之憲法訴訟權。否則,即有違法律正當程序原則。
至於憲法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係屬聲請書及答辯書應行公示規範,並不能取代憲法訴訟法第十七條!許宗力以聲請書已上網,相對人可以閱卷,強為說辭,實已違法且喪失公正超然立場。
事實上,憲法法庭受理總統、行政院、監察院暫時處分國會改革法案,即已違反憲法訴訟法規定。特別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認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但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是以,行政院對已經踐行憲法覆議程序而決議維持原案的法律案,本應即接受,豈可違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聲請違憲之判決!
又監察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規定,只能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且因已不是國會,不能行使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何況,釋字第五八五號明示,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監察院聲稱立法院侵犯其調查權,並聲請暫時處分國會改革法案,顯為非法!
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總統僅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與發布任命行政院長與任免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命令,則其是否該當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機關,不無疑問。何況,總統身為國家元首,釋憲聲請若被憲法法庭打臉,情何以堪,亦非憲政義理規範之所在!
如今,在民進黨賴清德黨主席的領導下,發動四個憲政機關圍打在野黨,意圖癱瘓國會憲政機能,更是失去憲政權力分立制衡價值。希望大法官切莫失去學習法律初衷,淪為英戈‧穆勒所說的「希特勒的法官」,而應秉持憲政基本道德與良知,積極承擔起憲法守護神的任務!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2024/7/13聯合新聞網,由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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