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不能踐之在下,忽焉捧之在上!(陳國祥)

憲法不能踐之在下,忽焉捧之在上!(陳國祥)

作者:陳國祥(資深媒體人)

憲法是法治國家神聖不可侵犯的最高準則,但在號稱民主憲政國家的台灣,憲法迭遭踐踏。蔣中正制訂臨時條款,將中華民國擱置在閣樓上;李登輝結合民進黨七度修憲,應是把憲法當作伺候權力運作的婢女。憲法的權威性如今幾已蕩然無存,賴清德更說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處理兩岸關係是「災難」。被踩之在下的憲法,最近突然翻身,成為執政黨奉為至高無上的規範,在野黨也從憲法的規定與憲政的實踐闡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一定感到受寵若驚!

賴總統針對國會改革法聲請釋憲,而且要求行政院、監察院跟進,意在透過憲法法院的違憲裁定制止國會過度擴權,破壞權力分立。賴總統的基本概念無可爭議:「自由民主的憲政制度,核心精神就是權力分立和監督制衡。」然而,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完全悖離這個基本原則,總統有權無責、實質掌握非民選四院人事,國會監督缺乏武器,成了無牙老虎,行政權可以蔑視立院職權。一套缺乏權力分立和監督制衡的憲政體制,還能算是民主憲政國家嗎?所以,改革國會職權運作方式是必要的,總統不能躲在幕後操控政治而不必負責,立法院不能只是叫嚷而不能牽制行政權。

立法院的國會改革修法確實需要擴權,但需有新的法律依據,唯有如此才能建立權力平衡的憲政體制。賴總統一面指責立法院擴權,自己卻做出實際的擴權示範,而且沒有任何憲法依據。賴總統宣布成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等三大任務型編組委員會,他連法制掩飾都省略,直接把手伸入行政權內,無非是將目前總統有權無責的現狀推到極致,總統可以影響行政院職權,但做了決策者卻不必到立法院接受監督。

關於憲政體制的兩個對待態度,現在被擺在一起;一方面將憲法高舉為不可踰越的天條,一方面又將憲法踩在腳底下恣意踐踏。為了權力運作的便利,不惜無懼憲制,恣意擴權;一面卻又抨擊他黨修法將立院擴權,破壞權力分立原則。憲法淪於僅具工具性價值莫此為甚。賴總統宣稱自己為「維護憲政」、「權力分立」及「保障人權」,才聲請釋憲。

這個說法有總統的高度,但所作所為是否完全站在這個高度之上呢?尤其是在兩岸關係上,賴總統不像蔡前總統,還把憲法當門面,掩蓋兩國論的實質,他是把憲法當作兩國論的立論基礎:「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由此可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如此堂而皇之地用《中華民國憲法》來為兩國論背書,令人歎為觀止。他以總統之尊「釋憲」,獨創性地將「一中」憲法定義為「兩國論」憲法,可說是把憲法的工具性徹底運用了。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以及增修條文徹頭徹尾是「一中」原則,完全不可能為兩國論背書,更遑論明火執仗的「台獨」。尤其憲法本文第四條明確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增修條文前言中白紙黑字寫道「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還將憲法適用範圍限定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這一概念與「中華民國大陸地區」相對,從而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一國兩區」的兩岸政治關係定位狀態。如今將其變成兩國論的依據,究竟是將憲法奉之在上還是踩之在下呢?憲法的「一中」屬性不容置疑,而且《中華民國憲法》從來沒有承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說「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不相隸屬」,脫離憲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地位,據以推演出兩岸主權互相獨立,是兩個互不隸屬的國家。憲法還有何至高地位與規範作用可言?

我國憲法規定的權力分立和制衡,在增修條文中已經大大減損,在民進黨全面執政期間,在實質上更受嚴重破壞。這次的國會改革法案旨在「回歸憲政」,要讓立法權「還魂」,以便能有效監督行政權。其中條文或有過激之處,有待憲法法院釋憲裁定,但不能因其約束了總統職權發揮及行政權受更多約束而將其視為毒蛇猛獸。就憲政體制而言,憲法永遠居於法律體系的最上位,不能將其拉低,更不能隨意踐踏。如果完全從其利用價值著眼,使其瞻之在上,忽焉在下,任意踩踏;甚至在特定議題上將其踩之在下,在另一議題上又忽焉將其懸之在上。

憲法的高度不能改變,任何政黨、政府機關和政要都要置身其下,服膺其至高的權威性。

 

*本文經風傳媒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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