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案通過 是台灣民主里程碑!(蘇煥智)

國會改革案通過 是台灣民主里程碑!(蘇煥智)

作者/蘇煥智(前台南縣長,曾任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台大物理系肄業,台大法律系畢業,輔大法研所碩士。現為台灣維新召集人,大員法律事務所律師。)

5/28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主要是有關國會調查權、聽證會、藐視國會處罰等相關制度的建立。

一、國會調查權、聽證會、藐視國會罪:

此次國會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

1、原來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理」改為「調查權之行使」,並大幅度的條文修改及新增,以落實國會調查權。

2、並新增第九章之一的「聽證會之舉行」並新增了9個條文,以落實國會的聽證會制度。

3、有關藐視國會處罰另外有:

修正25條,增列在立法院答詢時不配合答詢、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處20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48條,於國會調查權行使時,不配合提供文件、資料、檔案,處10萬元以下罰鍰。

增訂58-5條,於聽證會時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或出席而為虛偽陳述,分別處20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

4、另外刑法配合新增第五章之一,新增141-1針對公務人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二、台灣民主深化的里程碑:

我個人擔任過三屆的立法委員(1993-2001),也擔任過兩屆台南縣長,而且從1977年參與台灣民主運動。我認為這次國會改革,落實國會調查權、聽證制度、藐視國會處罰,一直都是台灣民主運動追求的改革理念。我是一位專業律師,又擔任三屆在野黨(當時的民進黨)的立法委員,對於立法院沒有調查權、聽證制度及藐視國會處罰,形同沒有牙齒的老虎一樣。而監察院空有調查權,卻沒有立法權、聽證會、質詢權、沒有民意基礎,也同樣是沒有牙齒,「祇能打蒼蠅,根本打不到老虎(大官)」。所以此一制度的建立,有助於打破台灣政府黑箱與貪腐,建立政治清明,是台灣民主深化的里程碑。

三、賴清德起手式,成為反改革烙印:

不過很可惜剛上任賴清德總統又是民進黨黨主席,卻選擇站在反改革的立場。

他本來應該站在民進黨過去一貫改革的立場,推動建立完善的國會監督制度,並主動召開朝野各黨及社會關心人士共同協商國會改革方案的通過。

可惜賴清德及民進黨選擇假程序理由而實質反改革、全面杯葛抗爭,動員群眾反對的決戰路線。站在「改革.反貪腐」的對立面。賴清德就任總統的起手式,卻與民主改革對幹,真的是自己打敗自己。

四、監察院的反撲:

立院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後,監察院立即發表聲明:主張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是監察院的專屬權;立法院沒有行政責任的訴追權,所以立法院不能行使行政責任的調查權。並主張立法院調查權有其限制,不及於檢察官犯罪偵查中的案件,同理也不及監察院調查中及法院審理中的案件。所以監察院調查中的案件立法院沒有調查權。所以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有關立法院的調查權有違憲問題。

五、監察院停留在1993年以前:

監察院面臨立法院調查權、聽證會、藐視國會處罰等改革衝擊,的確非常大,而且面臨監察院存在與否的根本問題。不過依監察院的聲明,主張「調查權及調閱權專屬監察院」,顯然其觀念仍停留在1993年以前。

(一)停留在1993年以前:

監察院的聲明稱依據大法官釋字325號解釋文(1993年7月23日解釋),調查及調閱權專屬監察院。惟查該解釋文雖然認為「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但也明文承認「立法院有權力調閱文件、資料」。

沒想到監察院竟然仍將調閱權專屬監察院,公然違反第325號解釋,其觀念仍停留在1993年7月23日以前。

(二)釋字585號已確認立法院調查權:

釋字第585號(2004年12月15日解釋)明確表示「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辨,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所以釋字585號已明確由「國會文件調閱權」往前進化到「國會調查權」,並推翻325號的解釋。而監察院公然違反釋字585號,仍停留在「監察院獨佔調查權」的過時論調。

(三)監察院認為立法院沒有行政責任訴追權,所以沒有行政責任調查權,不應與監察院調查權重疊行使相互干擾:

監察院表示:「立法院調查權依釋字第585號解釋係為行使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本應受有限制,且非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之訴追,與監察調查權及司法偵查權之行使有別,不應重疊,立法、司法和監察調查權之行使過程,也不應互相影響或妨害,及造成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無所適從之情事,而影響五權憲法體制之運作。」惟查: 

1、立法院是惟一國會,也是制衡監督政府最重要的憲政機構,但監察院卻否定其調查權:

監察院認為「立法院沒有行政責任的訴追權」所以沒有行政責任調查權。

這個論點完全忽視立法院是惟一的國會,也是代表全國國民制衡監督政府的最高民意機構。除了立法、預算審查外,監督政府官員是否依法行政?是否違法?是否依法執行預算?是否失職或貪腐?這就是政治責任、行政責任的監督及制衡;而這也是國會最核心的職責及權限。

監察院反對立法院調查權,不但脫離民意,也形同包庇政府的不法失職及貪腐。

2、事實上立法院本於監督制衡政府的職責,在行使調查權時,如有發現涉及行政責任之虞者,光是國會發動文仵資訊調查權,即可發揮監督及預防政府官員不法及貪腐的功能。

同時如發現涉及違反行政責任者,即可移送監察院去訴追。對於監察院的彈劾、糾舉權的行使並不會妨害,反而有助益。

3、至於立法院調查權行使如發現政府官員有涉及貪腐失職,涉及刑事不法行為,則可以主動移送司法機關訴追。也不會構成侵害檢察官的獨立犯罪訴追。

4、無論是釋字585號或釋字729號均沒有明文表示國會調查權的行使會妨礙監察院彈劾、糾舉權的行使及行政責任的訴追。這完全是監察院為了繼續戀棧,高舉五權憲法,停留在1993年以前的思維。

(四)監察院調查中案件,立法院不能調查;形同監察院藉調查名義,掩護政府的違法失職及貪腐:

監察院表示「依釋字第729號等解釋意旨,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同理證之,如法院審判中案件及監察院調查中案件,自非屬立法院調閱卷證之對象。」

釋字729號針對「偵查中案件立法院不得調閱相關卷證」。監察院主張法院審判中的案件及監察院調查中的案件也要比照適用,立法院也不可以行使調查權。

檢察官偵查犯罪,由於涉及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在檢察官尚未形成心證,在未起訴前或不起訴結案前,如果案件曝光,對於人民權利影響非常大,所以有偵查秘密原則。

但監察院調查中的案件,主要是涉及政府機關及官員是否違法失職侵害人民權益為主要的案情。

由於人民遠比政府及政府官員弱勢,而且都是在求助無門下,最後才向監察院投訴。所以如果監察院調查中的案件,比照檢察官偵查中案件,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等於是監察院借著調查名義,而實質在掩護政府及政府官員的違法失職及貪腐。

六、覆議、憲法訴訟:

國會改革法案三讀通過後,包括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卓榮泰院長及賴清德總統,均已明確表態將提出覆議及向憲法法庭提出憲法訴訟。顯然要反對到底。為什麼民進黨要從過去的積極推動者,一下子變成堅決的反對者?的確令人匪夷所思!

除了歸因於害怕過去八年可能的弊端被揭露外,實在沒有更好的理由!

不過目前大法官15席全部都是親綠的,所以大法官宣布部分條文違憲的可能性不小。在加上「清鳥活動」仍然繼續在創造輿論及聲量,也是向憲法法庭施壓。看來國會改革法案的鬥爭尚未結束!賴清德就任總統的起手式,給人內憂外患的不安!

*本文原刊登於《優傳媒》經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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