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長嘲蔑國會  台式民主垂淚(楊泰順)

部長嘲蔑國會  台式民主垂淚(楊泰順)

作者:楊泰順(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政權交替之際,常是各種奇譚怪論頻繁出現之時,或為向新領導輸誠,也可能心中塊壘不吐不快,心態為何?民眾可以自行研判。但怪論若涉及政治常識,身為公知學者便有說明的義務,免得民眾誤將丑角視同英雄。

即將擔任國安會秘書長的吳釗燮,近在立院備詢時,由於無法切題回答質詢,竟連續八次跳針叫囂「告我藐視國會呀」。立院無意擴大風波,採行視而不見的策略,但吳卻自以為得計,還洋洋得意地製作「魔法部吵架王」、「國安會新戰神」的布條,披掛拍照驕示社會,並強調「面對無理的質疑,林北一定吵到底!」意指自己是立委的爸爸,汙衊幾無下限。部長應有的行止分寸,被吳糟蹋成痞子無賴,就算深綠支持者應該也不致認同吧。

吳部長出現這樣脫序的言行,顯然事前已研判過相關法規,知道無論自己如何荒腔走板,立院除了坐視根本無可奈何。吳部長也可能是在測試羞辱立院的底線,以做為未來新政府應對立院的依據。蔡英文最近公開專訪紀錄片,便出現盛讚蘇貞昌:「幫忙扮演了在野黨所稱的鴨霸角色」,有效壓制在野黨的氣焰。蘇貞昌任內在立院嗆聲搶話,早被批評不符正常國會的詢答禮貌,原本以為這是蘇的個性使然,如今才知背後有執政黨刻意鼓勵藉以壓制立院行使職權。吳身處綠營核心,又怎能讓蘇專美於前?說自己是吵架王,恐怕還怕剽悍度不夠。

吳釗燮的驕橫與立院的無能處理,正暴露了立院僅為殘缺國會的事實。若連捍衛自身尊嚴的工具都沒有,國會如何奢談監督行政保障民權?故而,回顧西方國會發展史,任何人都不難注意到,國會是否具有制裁非禮行為的能力,與其是否能有效代表民意避免政府濫權,彼此息息相關。若說國會是民主櫥窗,吳釗燮的蔑視無疑反映了台灣民主的虛假。

十七世紀光榮革命後,英國國會取代王權,成為英倫大地的最高決策機構。但此一革命的實現,乃奠基在英國國會被承認為最高司法機關( the highest court in the land),可以對蔑視國會行為逕行逮捕與懲處。1811年的一件判例中,英國法院還明言支持此一國會懲戒權:「代議機構必須要有維護自身尊嚴的工具;如同法院一般,代議機構若無這些工具,它必會連續遭受各種運作阻礙及侮辱。」且國會的懲處決議便是最終裁判,當事人並不得再尋求司法救濟。法院明白表示,議會若對蔑視國會行為做了議決,任何法院都不應再行翻案審理。如果允許受懲戒者可以上訴,甚至平反議會的決定,法官認為國會的權力將蒙受打擊。

美國是三權分立的成文憲法國家,允許國會擁有懲戒人民及官員的權力,將與憲法第五修正案出現扞格。亦即:「人民非經正當司法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及財產權」。1821年的「安德遜控訴唐恩案」(Anderson vs. Dunn)中,美國最高法院則對此作出了釐清。法官在該案中表示,如果不承認議會有懲處蔑視行為的權力,那議會將隨時「暴露在各種激動情緒的威脅及使議程經常被議員的善變、粗魯、甚至陰謀行為所打斷。」法官因此認為,議會為了維護自我尊嚴及憲法功能,跳越司法程序施行懲戒實為必要。而且依循英國慣例,此一懲處不得有任何救濟管道。

先進民主國家的例證顯示,有權懲處蔑視國會行為是國會跨出獨立自主的第一步。本周五立院院會將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能通過則蔑視國會言行將難逃制裁,這應該為台灣落實民主憲政奠下重要的基石。但此一極具歷史意義的修法,在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眼中,卻是:「藍白聯手,毀憲亂政、狼狽為奸,出賣國家利益,完全破壞憲政體制,沒收憲法。」潮水退了沒穿泳褲的自將難以遁形,民進黨長久來自詡「民主進步」,在此歷史的關鍵,切莫成為民主進步的絆腳石。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2024/5/15梅花新聞網,由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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