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蘇煥智(前台南縣長,曾任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台大物理系肄業,台大法律系畢業,輔大法研所碩士。現為台灣維新召集人,大員法律事務所律師。)
4月11日深夜台北士林地方法院在內湖的法官宿舍中庭發現一位法官疑似從頂樓跳樓自殺。這位法官叫李昭然,很年輕只有38歲。他的太太也是法官在台北地方法院服務。他在自殺之前曾傳簡訊給他的太太表示「近期感到很累,壓力很大」並表達「對妻子的感情及不捨」。隨後家屬於凌晨發現李不在家中,經撥打電話無人接聽,外出查找時,才發現李倒臥在法官宿舍中庭,疑似從11樓頂樓處墜落。
李法官是全國矚目的「台版柬埔寨案」的受命法官,也是士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專庭法官」,是一位非常優秀而頗受器重的法官。他的疑似自殺死亡也引發法官案件太多過勞及工作負擔太大,壓力太大,影響身心健康的檢討。
全國法官協會也在隔天的4/12發表聲明,表達法官團體的訴求,要求司法院要「限量分案」「放寬管考」,要求司法院在1個月內提出減輕法官工作負擔的具體措施,根本解決問題。司法院長許宗力也在4/12當天發表「給法官的一封信」,表達將修改法院組織法增加司法人員員額上限,爭去更多的法官、書記官及輔助人力來減輕法官的負擔。同時許宗力也宣揚其任內已修法增加司法員額1110人,其中增加法官124人、書記官337人、法官助理426人。此外陪審團協會及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則召開記者會發表「制度不良,導致司法癱瘓壓垮法官」,主張司法院長許宗力反對陪審制,堅持採用參審制,導致增加法官工作負擔,如採陪審制只需一位法官,而且是否有罪可以評議表取代判決書也可大幅減少法官負擔。所以許宗力應負最大責任。
隨著社會經濟科技的多元發展,司法案件太多、越來越多,法官過勞是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而且越來越嚴重。但司法院長許宗力所提的意見,基本上停留在法院案件審理的技術性議題,卻缺乏社會生態學及管理學的系統性思考及系統性解決方案的反省與檢討。例如案件類型比較大量的,如車禍、毒品、電信詐騙、網路詐騙、幫派及幫派相關的犯罪類型。這些類型案件的有效快速處理,都有助於大幅減少司法案件量。所以這些類型化的案件都需要更深入系統檢討,並導入管理學及管理科技來協助。
例如車禍的關鍵在於現場的調查採證處理,以及肇事責任鑑定,以及受傷者送醫及保險理賠是否夠盡早給付。而責任鑑定直接影響判決,所以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應該採取準司法的程序,以確保雙方可以公平充分陳述,而且相關肇事責任分析的專業人才的培育也非常重要。如果責任鑑定的公信力足夠,而且汽機車強制險的理賠費用能及時支付醫療費,應該可以大幅減少訟源。
另外毒品與網路詐騙、洗錢、賭博、暴力討債犯罪、色情、擄人勒贖與黑幫有非常密切關係,所以取締黑幫是治安改善的核心課程,但台灣顯然績效不彰,蔡英文總統任內尤其惡化。台灣應學習日本制度,在總理下設置國家公安委員會(公安委員會須經國會同意)管理警察廳。督道府縣等地方政府也設立公安委員會(公安委員會須經地方議會同意)管理地方警察廳。公安委員會對於日本徹底取締黑幫,扮演非常重要的貢獻。黑幫得到取締,期相關的毒品、網路詐騙、洗錢、賭博、暴力討債犯罪、色情等犯罪行為,自然可以大幅減少,台灣應該學習日本在警察機構上成立一個客觀公正的公安委員會,來領導監督警察掃除黑幫。
同時網路詐騙近年暴增,幾乎人人受騙,由於網路數位科技日新月異,一般警察人員根本上跟不上網路科技的推陳出新,所以台灣應該學習日本經驗,成立網路警察局,專責處理利用網路詐騙的犯罪行為。台灣的網路詐騙案已成為台灣警察、檢察官、司法體系沉重的負擔,台灣不學日本專責的網路警察局,反而連續成立三次行政院打詐辦公室,結果迄今仍然效果不彰,愈打網路詐騙愈多。
另外司法案件越來越多,其實跟政府及民粹的民風也有密切相關。因為台灣瀰漫著「刑罰濫用主義」及「重型重罰主義」,政府不斷增加許多刑罰化的管制政策」,而且動不動就採取「重型重罰」的嚇阻政策,往往嚴重違反「手段及目的的必要性及相當性」,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權。政府過度的刑法化管制政策,無形中在製造犯罪行為;而採取重刑重罰,讓許多誤觸法網者,終身受害,而自暴自棄,被逼走向人生的不歸路。這也是製造幫派、治安惡化的溫床。例如過去非常有名的「票據刑罰」,製造多少家庭妻離子散。濫用刑罰、重刑重罰,製造非常多矯枉過正不可回復的傷害。
一位法官之死,凸顯法官案件多,負擔太大。其實關鍵在於台灣司法尚未落實三級三審而且一審、二審的法官的公信力不足,人民不滿意度太高,所以人民不得不期待最高法院及憲法法庭的救濟,而形成這種「四級四審」的體制。落實第一審事實審的事實認定,才能減少案件在二、三審間上下徘徊。而且要允許一般法官具有解釋憲法的權力,法官才能有完整的獨立審判權。
至於如何落實第一審事實審的事實認定功能?過去大家主要是受到「法律專業」的專家迷惑,而忽略了「事實認定」,是否符合「社會通念」的邏輯,而不是法律專業的能力。陪審制就是尊重事實認定的社會大眾通念;因而台灣應該採取英美法系的陪審制,由社會一般大眾的「社會通念」來認定事實。再交由法官依法律專業來適用法律。陪審制的確也有降低法官工作負擔的效果。韓國在2008年的司法改革就已經實施陪審制,韓國雖然受到日本法制影響,但勇敢選擇英美陪審制的改革路線,非常值得台灣研究比較。
至於法官是否應該採取終身職?抑或任期制?目前全世界除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採終身職,美國其他聯邦法院及州法院的法官均採任期制。而且法官續聘應該需要人民投票認可才能續聘,經過人民審查投票,自然可以選出較為適任的法官。任期制的法官也許比較能抗拒行政長官的考核,而直接訴諸人民的滿意度,比較有機會擺脫司法行政官僚的逼迫,而活得比較有尊嚴!
*本文原刊登於《優傳媒》經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