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有必要存在嗎?

NCC有必要存在嗎?

作者:劉東皋(作者為資深媒體工作者,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研究員)

中華民國的台灣政府,在虛假的民主與虛假的法治精神下,設立的獨立機關常讓人感到非常的不獨立。

自民進黨第二次上台執政後,不論是中央選舉委員會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所作所為都令人搖頭歏息。如中選會為了配合民進黨執政中央意旨而反覆無常的將公投與大選脫勾;NCC則根本上違反新聞自由精神硬將中天新聞台撤照卻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其撤照處分;NCC主委陳耀祥更因涉及護航鏡電視而被北檢列為他字案瀆職罪被告。背後政治力的種種干預,早讓這些所謂獨立機關的獨立性遭到質疑、甚至唾罵。

NCC對中天電視台不予換照的處分遭台北高等法院判決應撤銷,在法律層面上,外界已多有深入探討,本文不多贅述。重點在於,NCC有沒有為了服從「上意」、或為了遂行政治目的而操弄、利用換照審查之行政法規,剝奪中天新聞台的頻道經營權,嚴重傷害了新聞自由?而這樣的獨立機關有必要繼續存在嗎?

法理上,NCC既是一個「獨立機關」,「理」應不受上級干涉,也不受政治介入干擾,而能依法、依理由委員會議「公正」裁定電視新聞台的申設、換照或撒照等。但實際上,許多人民眼中看到的,卻是心中無「理」、也毫無「公正」與「公義」理念的此一所謂的獨立機關,淪為「玩法」、「弄權」而構陷於人的組織。

NCC對中天新聞台的處分,已讓許多人民感到是為政治服務而扼殺新聞自由的一個令人厭惡的作為。美麗島電子報在陳耀祥被列為瀆職被告而進行的一項民調中顯示,有72.3%的民眾認為他應停職候查,30.5%的民眾則認為應撤換陳耀祥。可見民意對陳耀祥的嫌惡度比例相當高。政論名嘴吳子嘉甚至在自媒體直接重語批評陳耀祥是「前行政院長蘇貞昌的狗」、「國家敗類」,「會害死賴清德」。

吳子嘉對陳耀祥人身怒罵雖然用語極重,但確實頗為符合許多人民對NCC「既不獨立、也不公正」的認知;有些論者也倡議將NCC直接廢掉好了。

如果該獨立的NCC不獨立,是否應直接將其廢掉、並將該管業務移至相關部會(如數位發展部)?另一個思考角度是,為何台灣的獨立機關不能真正獨立?要如何才能使他夠獨立而不致讓它成為別人的狗與打手?

一個人的獨立來自於個人精神上與經濟上的獨立。精神上的獨立靠修為,經濟上的獨立則靠能力。然而,經濟上的獨立還要靠節制,因為,一個人的經濟收入高於一般平均所得之後,到底還要賺得多少才覺得夠?如果一個人貪得無魘,則他永遠會受到金權財勢的誘惑而難以在精神上「獨立」。

一個組織的「獨立」,除了必須靠制度的建立,也必須靠人的獨立。所謂徒法難以自行,如目前台灣的所謂獨立機關,明明建置其組織的過程是希望能避免受到上級行政機關的干擾,但現今多個獨立機關卻徒有「獨立」之名而無獨立之實;且每每假藉「獨立」之名卻仍秉持上意或揣摩上意而成為政治工具或打手,嚴重者,還被外界指稱是某某人的狗,這是多麼諷刺而悲哀的事!

既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則制度中,人的獨立性便很重要。如果NCC所選出的主委及委員等人,毫無自主獨立的精神及尊奉新聞自由的理念與學養,則如何能擔任「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之NCC主委及委員?

NCC在2006年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成立時,該組織法第一條就明訂,「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但如果主委或委員會行使職權時違反了第一條的精神或有違法亂紀之情事,則由誰來認定及做後續處置?同法第六條指出,委員或主委如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得由行政院長予以免職。但假如主委或委員本來就與行政院長沆瀣一氣、乃至狼狽為奸,則行政院長對其廢弛職務或失職行為恐都會視而不見。

因此,如果要維持獨立機關的獨立性,制度上,必須能有選出真正具有獨立精神人選的機制。其次,一旦主委或委員違反組織立法精神、並陷於道德誠信危機(包括法律上已被明列被告),都應有先行停職接受調查、甚至免職的具體法律約束。

以NCC主委陳耀祥為例,吳子嘉便直指「從不知他是從哪裡冒出來的什麼咖?」,意思是說,他認為陳耀祥不論在傳播、新聞媒體或專業上,並不具有讓人信服的條件。

不論在業界或學界,應該都還有許多比陳耀祥更具德高望重的專業人士可以當主委。德高望重的專業人士至少會更愛惜羽毛、較不願或不敢作出有忝於先人及良心的事情。

然而,矛盾的是,德高望重的人既不會想當某些高官的狗,也不會被某些只想把人當狗的高官所喜。但也正因為如此,NCC主委的提名與選拔,就必須借重制度、在法規中明訂其產生機制。

依現有法令,NCC主委是由行政院長所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產生。但在民進黨完全執政下,不僅立法院的監督機制幾乎完全喪失,連司法院、監察院的公正公平機制都大為淪喪,更何況一個隸屬行政院的二級「獨立」機關的公平公正性?這是台灣現行所謂民主制度的最大缺陷。

但如果沒有一個更優於現況的主委及委員的產生機制出現,要寄望NCC擁有超然獨立的主委及委員、並使NCC成為真正具有專業性的獨立機關,自然是緣木求魚。

NCC成立之初,組織法的規定原本是依立法院政黨比例選出委員,但司法院大法官於2006年7月以釋字第613號解釋為違憲,其主要理由是該法條侵犯了行政院的人事權;且既然NCC需超出黨派之外,卻又要受到立法院依政黨比例選出委員,恐受各黨派干擾,此與其成立的精神有違。之後才修正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通過。

不過,NCC組織法又明訂主委及副主委由行政院長指定、而非委員相互選出,當時就有立法委員擔心將影響NCC的獨立性。如今回頭看,果然現在的主委陳耀祥實在太過依上意行事了。

除了中天案及鏡電視審查案,包括「數位服務中介法」草案的提出,因被各界認為嚴重影響言論自由而造成輿論風暴,最後導致草案撤回。NCC不僅在此事件受到重挫,信譽也再次受損。而數位中介法草案的提出,要說是陳耀祥一個人所決定,也沒有多少人會相信。

言論自由是民主憲政社會中最重要的表徵之一,NCC組織法既有明文規定要「落實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這一條也是NCC的天條,如果選出的主委及委員明裡、暗裡完全無視於此,只會揣摩上意、乃至服從上意,盡做一些違反專業及言論自由的勾當,這樣的獨立機關或許確實應該廢掉。

然而,若直接廢掉NCC而將相關職掌歸屬於行政院所屬的數位發展部,在「點麵線部長」(遠見雜誌報導用語)非專業的掌理下,如何尊重新聞媒體專業及判別言論自由、並做出合宜的行政處分?其結果也是令人擔心不已。

客觀來思辨,行政院長所提名的獨立機關之主委或委員,既然要獨立於上級機關的干擾、而能以其專業公正地執行業務,此人本就應具有相當勇氣能勇於抗拒來自上級機關的政策明示或暗示、及上級在政治上的干涉導引。換句話說,行政院長提名的主委或委員,本就應該提名一個可以勇於抗拒行政院長權勢的人。雖然依大法官解釋,立法院不能侵犯到行政院的人事權,但組織法應可明文修訂,行政院長所提名的主委應由不同於執政黨黨籍的專業公正且德高望重之人士擔任。

此外,主委或委員除了應經立法院同意外,人選也應可經由立院各黨派推薦(非提名);也可學柯文哲擔任市長時以「海選」的方式、經過各界檢視其是否為「德高望重」的人士。例如,吳子嘉應是一位敢勇於抗拒行政院長的權勢而獨立行使職職的NCC主委人選,但他的背景條件與資歷等是否具備德高望重的條件,可由各黨派及各方檢視一番。

總之,台灣的言論自由與資訊傳播環境若確實需要繼續存在一個如NCC的獨立機關,則在制度上應建立機制、明訂須選出一位敢勇於抗拒行政院(甚至總統府)政治指導的專業且德高望重的主委人選。此一機制需要明訂在法規中並形成制度,就是為了避免在政黨輪替過程、常因換了執政黨的主事者便常有人會換了腦袋和良心。

民進黨這近八年的執政,許多人民已深刻體認,在掌權者及執政團隊已形成共犯結構的私慾同謀及師心自用下,要其選用真正具有獨立人格的專業人士擔任NCC主委以自廢武功,絕不可能!唯有寄望2024再一次的政黨輪替,讓NCC的制度與主委能透過法令的修訂與規範而真正「獨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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