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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柳金財(佛光大學公共行政與國際事務學系副教授)
2026年地方選舉,新黨副秘書長游智彬參選台北市議員,遭中選會認定資格不符。官方以游雖於1995年設籍台灣,卻至2025年4月始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依陸委會令釋,尚未符合設籍10年限制。游主張設籍已逾30年,曾服兵役及兩度參選,行政解釋改變不應剝奪既有參政權。10月22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其假處分及停止執行聲請,使爭議延伸至司法救濟與憲政保障。
首先,行政解釋是否逾越法律授權,涉及法律保留原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設籍滿10年,始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陸委會將起算點,連結至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之日。支持者認為有助確認身分轉換、避免雙重戶籍;質疑者則認為,行政令釋可能增加法律未明定的限制。關鍵在於證明文件究竟是確認既有事實,還是重新創設參選資格要件。
其次,長期設籍與既有參選經驗,涉及信賴保護及法律安定性。游智彬長期在台生活、服兵役並曾獲准參選,政府如今改變資格認定,是否影響人民合理信賴,值得檢視。然而,過去獲准參選不代表永久取得資格,行政機關仍可依法更正錯誤。值得關注是,當事人實際喪失大陸戶籍的時間,以及新令釋是否對既有法律地位產生不合理影響。
復次,司法裁定凸顯參政權與選舉公益的衡平困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月22日認為,中選會依現行法令認定資格不符並非無據,且暫准參選可能影響選舉結果,衍生當選無效或補選問題,因此駁回聲請,仍可抗告。但行政機關法律適用是否違法,仍待本案訴訟審認。此裁定不等於陸委會令釋已獲終局合憲確認,反而凸顯選舉時程與司法救濟的落差。
再者,李貞秀及花蓮鄧萬華母子事件,反映兩岸身分法制的制度張力。李貞秀參選竹北市長亦因繳附證明未滿10年,遭法院駁回假處分聲請。相關案件雖涉及不同身分事實與法律規範,卻共同凸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籍法》及選舉法之間的適用問題。尤其大陸戶籍與外國國籍並非相同概念,行政機關應建立一致標準,避免人民因解釋變動而陷入權利不確定狀態。
最後,憲法審查與制度改革應兼顧國家安全及參政權。《憲法》第7條、第17條及第23條保障平等、參政權與基本權限制的法律界限。若行政令釋實質增加法律限制,便可能涉及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疑義。當事人可循行政訴訟及符合要件的憲法訴訟尋求救濟;若違法行政行為造成損害,亦可能涉及國家賠償,但須符合相關法定要件。
游案不只是個別參選資格爭議,更是國家安全、法律安定與公民權保障的制度考驗。行政解釋不能取代法律,司法救濟亦不應因選舉時程而失去實效。未來應明確規範戶籍註銷、設籍年限及過渡措施,建立快速司法審查機制,避免未來人民可能陷入儘管法律勝訴,但公民參政權救濟卻陷入事後補救困境,此方能兼顧民主法治與公民權衡平。
*本文原刊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1028002079-262110?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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