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時資料照)

台糖當門神 經濟部吃案(郭一鳴)

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社福, 治理3 8 月, 202679 瀏覽次數

(圖/中時資料照)

作者:郭一鳴(大學教師)

台中地院裁定書揭露,台糖早在5月15日就驗出中聯311號油槽粗油苯駢芘達14.7ppb,卻只拒收換貨,未向主管機關示警;中聯直到6月30日才通報。毒油案越查越驚人,國營事業發現致命毒素卻默默退貨縱容,中央「蓋牌、吃案、當門神」的醜態令人錯愕,也把賴政府食安治理的失能與失德赤裸裸攤在陽光下。

醜聞一曝光,衛福部非但不深自檢討,反而急著幫台糖卸責。部長石崇良稱粗油只是原料,並非最終食用油;次長林靜儀還反嗆外界混淆半成品與成品。問題是,《食安法》第3條明定的食品包括原料,台糖又是國營事業,驗出一級致癌物超標7倍,豈能只把貨退回,就當作重大風險從此消失,這種辯解實在難以服眾。

經濟部的護航更荒唐,先把台糖形容為「高標準自我檢驗的乖寶寶」,更將退貨比喻為買菜挑掉「爛菜葉」。然而,致癌粗油不是一片菜葉,台糖也不是路過市場的消費者,而是肩負公共責任的食品國營事業。把知情未報美化成乖巧把關,這種說法不僅是在替失職塗脂抹粉,更是對全民食安的公然輕忽。

經濟部長龔明鑫宣稱台糖不是法定通報義務人,甚至反怪地方若多查便能發現,甩鍋給台中市政府,說穿了就是監督者替被監督者找理由。台糖近來撤回吳乃仁管收聲請,逾億元債權仍待清償,如今又在食安事件中享有寬鬆解釋,難免讓人質疑:國營事業的治理標準,是否總會因人、因黨而轉彎,令人格外刺眼。

法律責任當然應由主管機關與司法釐清,但中央不能只挑對自己有利的條文。《食安法》第7條要求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立即通報;第3條也把食品原料納入定義。台糖總公司設於台南,《台南市食安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更明定,上游食品危害健康時,須在48小時內主動通報主管機關。

眼見台糖知情未報引爆民怨,民進黨團立即轉移焦點,反指中聯總經理也曾列席台中市府7月3日的會議,企圖把中央門神疑雲甩回地方。然而台中市府隨即公開完整紀錄,證明該會議只是要求業者說明異常原因,食藥署人員也在場,並未討論免下架門檻,讓這種甩鍋手法更顯心虛。

真正該公開的,是中央7月4日專家會議紀錄。中聯代表列席後,會議竟形成20%以下免下架標準,中央至今卻以偵查不公開、保護專家為由拒絕公布內容。若標準真有科學依據,何以見不得陽光?又何以數日後被行政命令推翻?地方敢攤開紀錄,中央越遮掩,越證明決策過程大有問題,這才是人民的疑問。

台糖把超標粗油退回中聯,猶如看見毒物只推回門外,卻不管它是否轉賣他人。檢調應追查311號油槽的數量、流向與最終用途,釐清是否進入國人餐桌。歷經數萬人走上凱道的集體怒吼,民進黨當局顯然絲毫沒有反省,賴政府若有擔當,卓榮泰院長就應道歉,石崇良部長與食藥署長姜至剛也該為食安失守下台負責,這才是責任政治的精神。

 

*本文原刊中時,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803003646-262104?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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