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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故鄉智庫協會憲政, 精選社論, 社福18 4 月, 2026134 瀏覽次數
作者:中時
剴剴案一審宣判,負責收出養的社工陳尚潔,被依過失致死判有期徒刑2年,引發社工界憂心未來手上個案若出事,就可能被課刑責。有此憂慮不難理解,但此次審判並非司法獵巫,而是認定「怠於履行已經成立的保護責任」有罪。
此次審判引發社工界反彈,連署聲明「社工不是刑法上的保證人」,主張別讓社工承擔體制缺漏之責。這種憂慮是真實存在,並非假議題。然而,此案的審判脈絡,在於信任能不能凌駕於反覆出現的危險訊號之上?《兒少法》明定,社工執行業務時若知悉兒少遭不當對待應立即通報,最遲不得逾24小時。此規定的意義,是當危險訊號出現,保護兒少必須優先於維持關係。
社工與保母當然能以信任開場,但當孩子身體出現大片瘀青、一夜斷3顆牙、眼神空洞等難以用單一偶發意外來解釋的傷痕時,若仍怠於積極作為,未採取查證、通報、介入模式,此時,問題就不是「是否信任保母」,而是是否背離職責。因此,庭審法官質疑的也不是社工為何一開始要相信保母,而是不解為何異狀增加,訪視策略依然不變。
陳尚潔雖主張訪視關係是合作而非監督,但她其實也坦承,「訪視的目的是檢查照顧者有好好照顧孩子」。既然如此,身為法律與制度授權鏈上的專業人員,又何來以「檢查不是監督」自清?
「制度有責」不等於「個人無責」。當我們透過文字看剴剴短暫生命所受的折磨也會掉淚;當合議庭指出此次判決是就具體事實所作的判斷,並非將所有社工一體視為刑法上的保證人,若還有人選擇忽視真相,把判決抹成「司法獵巫」,就不難理解為何制度性的保護機制仍經常性的停在紙上。
*本文經中時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60418002624-26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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