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東皋(資深媒體人,中報社長)
想當初,北檢在偵查不公開期間,任由鏡周刊報導各項疑似柯文哲的犯罪證據,包括「小沈1500」、「陳盈助捐300萬」、「王令麟500」等,似有意圖連結「小沈1500」就是沈慶京的捐款或賄款。然而,「1500」既查無金流,也沒有各項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沈慶京曾為京華城案容積率獲提高、而捐款或賄款給柯文哲1500(萬元?)。
但在偵查不公開的情況下,鏡周刊不斷的撰寫北檢本不應公開的偵查資料,不但既有「污染」法官後續所做「心證」的可能,同樣的,也污染了許多社會大眾的心靈,似刻意將柯文哲塑造成「貪婪政客」的形象。
然而,一審法官審理後做出的裁判,除了威京集團以7位員工名義各捐30萬元給民眾黨,被視為是賄款外,其餘經查證結果,都是合法的政治獻金或捐款,北檢先押人再取供的結果,北院最後還是認為既無法證明「小沈1500」是捐款或賄款,也沒有找到現金或金流,根本無法認定柯文哲貪了小沈1500(萬元?)。
北檢與鏡周刊相關人員,在偵查不公開期間不斷的洩漏出柯文哲遭偵查的各項訊息,其情節,與網軍帶風向的行為,不僅有異曲同工之妙,也實有誤導(污染)法官心證與社會大眾認知之嫌。
幸好,北院一審法官在判決時,仍從偵查的證據進行裁判。不過,法官以7位人頭捐款210萬元給民眾黨的事實,便認定這就是柯文哲收賄的證據,實際上,也有自打嘴巴之嫌。
北院發出的柯文哲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新聞稿中,其認定的主要理由即提及,「…又按公務員或公務機關於行使裁量權時,除應遵守一般法律原則、如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外,應符合法規之目的…」,雖然法官所提的各項原則,似是僅在規範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但司法機關、法院等「公務機關」,不也應該依平等原則、比例原則進行裁判嗎?
對照前桃園市長鄭文燦的「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華亞科技園區)擴大開發案」收受500萬元賄款案,2021年就曾被檢察官以證據不足以支持貪污罪起訴門檻為由報請簽結;雖然後來又因新事證而重新偵辦,但在2022年下半年第二次簽結。2024年重新補強證據再偵辦,因涉案關鍵證人配合調查、詳述送錢與收賄經過,並有污點證人指證,鄭文燦疑似得知被監聽,才急忙退款。然而,當時鄭文燦僅羈押47天就交保;且至今,因法官更換人選等因素,也還未一審宣判。
過去,圖利貪污收賄者主要都是將賄款收進自己口袋,但柯文哲所涉京華城案賄款的「210萬元」,全數是進到民眾黨政治獻金帳戶,沒有一毛錢進他個人口袋。其餘毫無證據而被檢方起訴的「1500萬元」,依法律無罪推定原則,法官或一般民眾本來就不應該在「心中」判定柯文哲有私下貪污這些錢。
但看來,在北檢偵查不公開期間、不斷的「漏消息」給鏡周刊大肆報導後,一些對柯文哲懷有偏見的特定群眾及政敵等(可能還包括一些受政治風向影響的法官),對柯文哲負面的心證早已成形。
與鄭文燦案相較,污點證人已明示鄭文燦有收賄意圖、且鄭原是將500萬元藏於家中;然而,之前檢方卻可以兩度簽結後,第三次又早早停止收押而讓他交保,也不懼鄭文燦交保後是否會和其他證人串證。諸如此類的「不公與不平」,近幾日已有不少評論者提出比較與質疑。
重點在於,如果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柯文哲將捐款納入私人口袋,只有「民眾黨」收受的210萬元政治獻金,就被法官的心證認定是圖利京華城後的一種「對價」,則鄭文燦收了500萬元放在私人口袋、明顯有實際圖利的對價行為,未來法院又將如何裁判鄭文燦案?就圖利收賄罪而言,如果鄭文燦判決的刑期比柯文哲輕,民進黨政府又將如何自圓其說?
除了貪污收賄罪刑,柯文哲所涉的其他罪刑,包括兩項公益侵占罪、背信罪,各被判刑2年、3年6個月、及2年6個月。同樣的,柯文哲是否有公益侵占或背信的意圖、法官判刑的心證是否符合平等與比例原則?其法條適用與量度有無受「政治」與「媒體事前放風向」的污染?
在現行民進黨執政、台灣烏煙瘴氣的政治氛圍下,與其期待各審法院法官的良知良能,柯文哲恐也得做好奮戰到底與「自我犧牲」的凖備了。
自台灣民選總統以來,台灣司法改革已講了三十年,然而,看來是愈改愈倒退。雖表面民主而徒有各種法制,卻欠缺實質的法治精神與治理,形成台灣社會民粹與政治鬥爭的無底線。
新約聖經故事中,耶穌是無罪的羔羊,卻因遭誣告而為世人犧牲受釘。柯文哲或許並不具宗教犧牲的精神,當然他也還有人性的瑕疵,但在台灣此刻政治的紛亂變局中,若他能自問無愧,抱定為了台灣民主法治的變革與提升,而持續奮戰到底並願意自我犧牲,或許在未來的歷史中,他真的能成為台灣的第二個蔣渭水。
*作者為「新故鄉智庫」國政顧問,本文原刊風傳媒,經作者授權轉載,原文連結:https://app.storm.mg/article/11116490#whole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