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揭仲(中華戰略前瞻協會研究員、淡江戰略所兼任助理教授)
國防部在2019年年底,向立法院提出《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案》,計畫於2020至2026年,分七年編列2,472 億 3,883 萬元的特別預算,循「軍售」(Foreign Military Sales, FMS)管道向美國採購66架F-16C/D Block 70戰機,並希望能在2026年年底前全數獲得,以填補將從2027年開始浮現的空軍戰力空隙;然而,距2026年底僅剩14個月,但新戰機卻一架都未飛抵國門,引發立法委員與媒體高度關注。
雖然國防部長顧立雄在11月3日公開表示,今年底會在美國完成組裝10架,並接續測試飛行,若順利則會交機;同時,在生產線組裝的共有50架(含前述10架),若順利,明年可看到新戰機飛返台灣。但對全數66架能否依原計畫,在明年底前獲得,顧部長坦言,「確實有挑戰性」。
在近期行政官員與立法委員針對本案的討論中,提到不少與美國軍售制度有關的議題,值得進一步探討。包括我國能否因為交機進度延宕,向主合約商洛克希德馬丁公司(Lockheed Martin)開罰?能否如執政黨立委所宣稱,「貨沒到手就不會付錢」?以及本案是否具有補償機制,例如RDP或SOSA條款?以及更重要的,國防部究竟可以做甚麼?
軍售發價書標準條款
首先,「軍售」是美國政府透過軍用物資與服務之供售,以穩固並增強與友邦或盟國間的安全暨區域武力平衡,所從事「政府對政府」的軍品買賣;而定義中的「政府對政府」,就是由採購國政府與美國政府簽署「發價書」( Letter of Offer and Acceptance, LOA),委託美國國防部代替採購國,執行全案的「專案管理」,包括選商與簽訂採購合約。換言之,在軍售模式中,我國防部的對口單位就只有美國國防部,不直接面對製造商。
同時,由於軍售是對美國在世界各地的盟邦、夥伴國與友好國家開放,為減少行政時間與成本,使軍售案雙方政府所簽署的「發價書」,為內容與格式幾乎固定的標準條款,包括下列七項:
1.美國政府責任
2.買方同意事項
3.保障及風險設定
4.財務條款
5.運輸及不符條款
6.保固
7.爭議處理
這些條文除採購品項、金額與時程外,其餘內容對所有買方都一體適用,不存在客製化的情形;也就是說,就算是以色列或英國,如果透過軍售模式向美國採購武器,其「發價書」的格式與條款也與我方一致。
為何不能以延遲交運為由對製造商開罰
在軍售「發價書」標準條款中,不僅不存在「罰則」,還存在下列內容:
1.在「保障及風險設定」條款中,載明「買方保障並確保美國政府、美國政府單位、美國官員及聘僱人員免於損失或責任之無害狀態」;
2.在「財務」條款中,明白指出「付款期程與交運規劃等,是依據所能取得之最佳資料所作的預估」、「美國政府將盡可能告知重大交運遲延之影響」等,但「未告知並不改變付款責任」,且「品項、數量及各執行條件,均可視美軍實際履約情況與買方實際需要而變更修正」;
3.在《爭議處理》條款中,也載明「任何歧見,必須由雙方政府協商,不得將其交由國際法庭或第三者解決」。
這些標準條款,使得本案中,我方無法如一般商業合約,能依照遲交情形,要求主合約商支付罰金,也不能透過提起訴訟或送交商業仲裁等模式,要求美國政府或主合約商,對我方因進度延遲所造成的損失,給予財務補償。
軍售案付款期程與實際執行進度無直接關聯
至於本案能否「貨沒到手就不會付錢」?答案應該是沒辦法!
依照美國相關法規與「發價書」標準條款,付款規定如下:
1.在「發價書」完成簽署時,即需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款;
2.後續付款期程則依據價款,配合執行期程,按比例分配每一個付款節點(通常是每一季)的支付金額。
在實際付款時,我方是將款項先匯入美國聯邦儲備銀行(Federal Reserve Bank)中,我國軍購案的計息專戶,美軍的國防帳務中心可定期從該專戶,依據某個標準所得出的預估數,例如60日的平均支出數,提領金額至不計息的美軍軍售信託基金中,作為後續執行的財務準備。
雖然美國政府每季都會提供「季帳單」給採購國政府,但所載內容為「綜整該軍售案已經完成的作業」與「對後續階段費用需求的預估」,而非截至目前為止,全案實際已支用的金額。
從整個過程可知,軍售的付款本質上屬於「預收款」,確保美國國防部在代替採購國執行專案管理的過程中,能有穩定、足夠的財源,與全案實際執行進度並無直接關聯。事實上,美國國防部是等全案結案時,才會仔細核算採購國實際應支付的金額,並提供最終帳單,若發現有溢收,就將溢收金額退還。
在此一制度框架上,縱使我方在2024年初,就因為交機進度明顯落後,經與美國國防部磋商後,暫停付款;但等美國國防部認為廠商已解決問題,全案可持續推動時,應該會就通知我方將預估價款的剩餘部分,依新期程換算每次需支付的「預收款」金額,恢復於每季支付。
綜上所述,整個軍售的執行過程,其實就是「先付錢、才開始啟動」,不太可能讓採購國有「貨沒到手就不付錢」的選擇。
軍售發價書標準條款無補償機制
在立法院詢答過程中,有委員詢問本案是否具有補償機制,例如SOSA或RDP條款?但答案應該是不存在類似機制。
所謂「供應安全協議」(Security of Supply Arrangements, SOSA)和「互惠國防採購協議」(Reciprocal Defense Procurement, RDP),前者是非約束性協議,確保在危機期間優先交付國防物資和服務,以增強供應鏈韌性;後者則是具法律約束力的框架,以實現國防物品的互惠採購,促進協議締結方更深層的產業合作。
乍看之下,這二機制有助於維護我方因戰機延遲交運而受損的權益;但在軍售「發價書」的標準條款中,不存在這二個機制,必須由雙邊政府另外簽署相關協議才能適用。目前美國已經與18個國家簽署了「供應安全協議」,與約28個國家簽署「互惠國防採購協議」或類似協議,但我方都不在其中。在我方與美國未簽署「供應安全協議」與「互惠國防採購協議」的情況下,自然無法透過這二個機制,對我方的權益提供補償或保障。
既然在軍售模式下,採購國的權益受到許多限制,為何還有這麼多國家願意循軍售模式向美國採購武器?
主要原因在於採購國對擬採購的品項,欠缺專案管理能力,只能委託美國國防部代行;另外就是在軍售模式中,美方提供的是包含主要系統、技術服務、後勤支援、技令文件與人員訓練等在內,整套完整的方案;尤其在保固與後勤支援上,可享有與美軍一致的權益與保障,即在正常使用狀態下所產生的各種問題,美方會盡力協助解決,替採購國省下不少麻煩。
國防部應緊盯美商有無不當增加我方價款
本案發展至此,國防部該做或能做的,除持續促請美國專案辦公室採取一切必要手段,要求主合約商盡快解決問題,加速運交戰機給我方外;更應緊盯在延遲交運期間,合約商有無將解決問題過程中所新增、卻不應歸責於我方的支出,計入向我方收取的價款內;若發現這種情形,應比照長程預警雷達的先例,發函美國國防部提出抗議,並爭取退款。
在長程預警雷達的軍售案中,我方原編列360多億新台幣,於2004至2012年執行,但從2011年5月起,美國主合約商數度要求增加預算,前後達2億美元(約60億新台幣),使全案預算調增為400多億新台幣,期程也延長到2013年。
過程中,我國防部先後發出至少70封的抗議信,並將目標鎖定在約9850萬美元(約30億新台幣)的爭議項目上,也獲得當時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力挺。由於國防部的據理力爭,不僅迫使美方撤換多位主合約商的高階主管,美國國防部也派出專案小組,對主合約商的相關成本分析進行審查。
雖然基於軍售制度,在美國國防部的審查過程中,我方仍需照原定期程與金額持續付款;但美國國防部最終認定我方抗議有理,遂於2015年將爭議部分的款項、約27億新台幣,退還我方。
當年的成功經驗,國防部應參考並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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